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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当第三人就保管物主张权利时,保管人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9-02 16:08  浏览次数:

    当保管人在保管他人之物时,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作为保管人来说主要有两项义务即及时通知义务和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合同法》第373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李某与刘某同住一个村子,李某夫妇因外出打工,就特意交待刘某帮助看管房子,刘某同意,当李某走后,刘某每天白天到李某的房子里去察看一遍,每天晚上都睡在李某的房子里。两个月后的一天,李某一个远嫁外地的妹妹找到李某家,刘某当时正在李某的房子里,李某的妹妹向其诉说关于这个房子继承的事,李某妹妹听说李某当时擅自更改了遗嘱,在更改之前,李某父亲是将这座房子产权的三分之一留给她的,因此她应该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接着她诉说李某对她怎么怎么刻薄,一点都不同情她等等。刘某当时也对李某的行为表示气愤,但又想这是李某的家务事,自己不能插手,何况事情没弄清楚,又受人之托不能随意食言,因此立即将该情况通知李某,李某向他保证他妹妹所说的事根本不存在,叫他不要随便相信她,刘某只好要李某妹妹先回去,等李某回来再处理这件事。
    第三人就保管物提出权利请求,主要有如下几种途径:(一)直接向保管人说明他对该保管物享有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等,本案中李某妹妹就是采用这种方法提出其权利请求的;(二)向法院起诉;(三)申请扣押。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保管人都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因为保管期间,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进行保护和维持,以便在保管期间届满时或寄存人领取时履行返还之义务。上述情况的发生无疑会影响保管人的返还义务。当有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因危及寄存人的利益,保管人必须及时通知寄存人,以便寄存人采取措施予以防御和保护。特别是第三人权利主张进入诉讼程序后,程序权利的期间要求比较严格,如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交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到15日内提交答辩状,如果保管人不及时通知很可能使保管人丧失了最佳的答辩时机。所以因保管人怠于通知而使寄存人受到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提起诉讼或申请扣押,而法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是行使国家权力,此时保管人无法对抗此权力,唯有遵从,保管人也可以因此而免除返还保管物的义务。除此之外,虽则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扣押,但如果法院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保管人仍应如约返还保管物,此时并不存在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障碍。所以在本案中的刘某在李某妹妹就保管的房屋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刘某而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应是正确地履行了保管义务。
    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当有第三人向其主张权利时也应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