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该款规定了委托人介人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权利,称之为委托人之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人权时,首先应当是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未披露委托人;其次,当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包括履行有瑕疵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该第三人,这是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前提;最后,如果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即使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且受托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办理委托事务也愿意订立该合同。
某干洗店老板王某想增加洗衣业务,于是另租一较大门面,装修好以后,因李某较熟悉洗衣机市场,便委托李某到市场上购买洗衣机20台,并指定了品牌和规格。李某到市场看了几家电器行,最后决定在某商场购买20台洗衣机,李某在提出购买要求以及整个协商过程中都未表明是受王某的委托来买洗衣机的。最后双方达到一致,以每台价格2000元成交。李某将洗衣机送到王某新租的门面,该商场也派人随同到达洗衣店安装洗衣机,但商场一直以为李某是该干洗店的老板。洗衣机安装好后没过几天,洗衣店正式开张营业,但在使用洗衣机过程中,王某发现有几台洗衣机噪音特别大,便持发票前往商场,请商场负责人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这几台洗衣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修理。王某当即到商场要求退货,但商场坚持认为王某并非真正的买主,没有权利向他提出请求。

《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款规定了因委托人而不能履行义务,受托人的披露义务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利,在这种情况,第三人可以根据受托人与委托人各自的履约能力和信用自由地选择,唯一限制是第三人选定相对人以后不得变更。
《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本款规定表明委托人行使介人权但并不丧失依据委托合同可以对受托人行使的抗辩权,而且还获得了受托人基于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第三人享有的抗辩权。第三人选择权也不使其丧失依据其与受托人订立的合同对受托人享有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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