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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行纪人如何行使处分权和催告权?

    发布日期:2020-09-02 16:32  浏览次数:

    行纪合同中,如果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须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因此当某些特殊情形发生时,特别是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而导致行纪人保管责任加重的,行纪人可以根据《合同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主要有处分权和催告权。《合同法》第417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某农场盛产水蜜桃,每逢生产季节到来时,该农场总要与某市贸易公司签订代销鲜桃的合同。1997年该农场与某市贸易公司签订60吨代销鲜桃的合同,合同约定60吨分三批交付给贸易公司,每批各20吨。约定,每吨给付贸易公司1000元酬金,共计6万元。市贸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将第一二批水蜜桃销售完毕获利4万元,第三批水蜜桃运到贸易公司,贸易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些水蜜桃已熟透,如不及时销售掉,将会变质、腐烂,在征得农场同意后,贸易公司降价处理了5吨熟透的水蜜桃。刚处理完毕,贸易公司又发现刚到的8吨水蜜桃已熟透,贸易公司在与农场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对这8吨水蜜桃也以同样的价格降价处理。为此,双方在结算时对这8吨水蜜桃的处理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本案中贸易公司在接收农场交付的水蜜桃后发现水蜜桃已熟透而不容易保存,有易腐烂、变质的可能,第一次发现时,贸易公司在农场同意的情况下及时降价处理水蜜桃;第二次发现时,因与农场联系不上,按照与第一次同样的方式进行降价处理。应该说贸易公司两次对水蜜桃进行处分是符合本条规定的。行纪人行使处分权时,因委托物并非行纪人所有,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是不能处分的,除非出现了本条规定的情况紧急,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避免损失的扩大,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合理”应指行纪人应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式进行处分。
    《合同法》第420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人委托物,委托人应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101条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101条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如果委托人不及时受领买人的委托物或不及时取回或处分出卖的委托物,无疑会增加行纪人的保管责任,此时行纪人可以行使催告权,经催告仍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以履行自己交付或返还委托物的义务,而且如果委托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行纪人可以拍卖或变卖委托物而提存所得的价款。只有在行纪人行使催告以后才能提存,提存意味着行纪人已经履行自己合同中的义务,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合同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