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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如何实现转委托?

    发布日期:2020-09-02 16:25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不同情形下的转委托,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有所区别。
    某港商戚某委托好友龚某向著名书法家刘某求作品两幅。龚某因与刘某熟悉,接受委托后,龚某与刘某商量好于当月20日去刘某家取字,每幅字2000元,共计4000元。龚某随后便通知戚某委托事务已基本办妥,戚某答应当月21日派人来龚某处取字,当月18日龚某接单位通知去外地开会,来回需一周时间。龚某便委托其学生钱某办理受托一事,同时打电话告诉戚某,戚某同意并与钱某联系,告诉钱某21日有位姓方的先生前去取字并带去4000元费用,龚某也交给钱某4000元,让其20日去刘某家取字时交给刘某,同时捎去一盒茶叶表示感谢。钱某的母亲因住院治病,急需用钱,且钱某平时酷爱书法,擅长临摹。20日钱某找来刘某的字帜当天临摹了二幅作品,于次日交给戚某派来取字的方某。一年以后,戚某才发现二幅作品为临摹作品,便与龚某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龚某赔偿损失。

    在转委托经过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仅对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本案中龚某因临时出差而不能完成委托事务,因此在戚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委托事务交由钱某去完成,而钱某却在完成委托事务时行使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利用临摹作品骗取戚某4000元价款,说明钱某自身人品存在问题,而龚某应该对学生的人品有所了解,所以戚某要求龚某承担责任的根据是龚某对第三人的选任承担责任。委托人将委托事务交由受托人处理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人同意受托人的转委托亦在于对受托人选任第三人能力的信任,所以因受托人在第三人选任问题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在转委托之后,受托人仍然对第三人发出指示的,第三人依照其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同样要承担责任。
    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所谓“紧急情况”,根据《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属于“紧急情况”。这种情形下必须具有紧急事由,而且应当是为了维护委托人利益,才能未经同意而实现转委托。二是一般情况下转委托,在无任何紧急事由,受托人不能未经同意而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如果受托人转委托的,视为转委托未发生,委托人依据原委托合同向受托人主张一切合同上的权利,当第三人造成委托人损失时,受托人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