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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受托人能否变更委托指示?

    发布日期:2020-09-02 16:24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所以在受托人发现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首先应通知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构成合同的基础,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交给受托人处理,受托人应当忠实地依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意愿处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在委托时作出的特别的指示体现了委托人的要求和意愿,受托人应忠实遵守该指示。所以受托人变更指示,原则上需经委托人同意,既可以是事先同意也可以是事后追认。其次,因情况紧急,而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可以变更指示。
    刘某在郊区购买一幢别墅,装修精致,但是没有安装空调。刘某准备在8月15日中秋节邀请亲朋好友在别墅举行酒会。此时,正值高温炎热季节。为此刘某决定8月14日前在每间房子安装一部空调,共10部。8月12日刘某委托其侄儿张某办理此事,并指示其侄儿安装春兰空调,在14日之前务必办好。同日刘某飞往海南办事。计划8月14日晚返回,走前再三嘱咐只装春兰空调。张某接受委托后,前往市场采购,发现春兰空调无货。商场经理告诉张某,三天后春兰空调才能到货,张某即与刘某联系,但刘某手机已超出服务范围,联系不上;8月13日继续与之联系,仍然联系不上。张某跑遍全市所有大小商场,都没有春兰空调,8月15日临近,张某即决定安装海尔空调。张某安装时将所有空调都在指定位置安装完毕,调试正常。8月14日晚刘某返回野墅,张某立即向刘某报告事情的经过。但酒会过后,刘某要求张某全部退货,损失由张某承担。

    张某接受刘某的委托之后发现依刘某的指示根本买不到空调或不能赶在8月15日之前安装好,无法完成委托事务,张某两次打手机联系刘某但一直联系不上,而又没有其他联系工具,更重要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已到,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变更了空调的品牌,因为如果不变更品牌而变更委托期限,则导致在刘某开酒会时没有空调,这是刘某更不愿意看到的。最后,受托人变更委托指示之后仍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以及事后及时报告。本案张某将空调都安装在指定位置且调试正常,可以说已经妥善地完成了委托事务,在刘某返回后立即向其报告情况,所以本案张某不存在任何过错,已经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正确履行了其义务,不应承担全部退货的义务。
    对不同的指示,受托人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一些命令式指示,如本案中的“只能购买春兰空调”,受托人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这时按照变更指示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采取相应措施。而对于一些指导性的指示,受托人有较大选择余地的,受托人只有在所有选择都不可能实现时才能求助于变更指示的法定方式;对于任意指示,委托人没有做具体指示而仅提供一些原则的,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原则指示采取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