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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行纪人没有按照委托人的价格指示卖出买进的结果怎样?

    发布日期:2020-09-02 16:35  浏览次数:

    王某是出租车司机,于1998年购进一台新厦利轿车,从事出租车业务,2000年1月份王某经朋友介绍跟着一起出去跑生意,于是想将车卖掉,王某将车开到某贸易公司,委托该贸易公司以3万元的价格售出,如售出则王某支付报酬3000元,贸易公司接受委托后,等了将近一个月,直到2月10日才有张某出价28000元,贸易公司看到将近一个月,张某28000的出价是最高的,所以未经王某同意将该厦利车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之后,贸易公司通知王某,王某得知后很不满意,认为贸易公司低于其指示的价格将车买出,应该由贸易公司补交其差额,于是在结算报酬时,王某只支付了1000元,扣除了2000元的差额,但贸易公司认为是因为王某的车很难卖,他已经尽最大努力将车卖给了出价最高的人,应该认为是已经履行了合同,应该得到全额报酬。
    本案是行纪合同纠纷。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且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仅仅约束到行纪人和第三人,委托人不能介入该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遵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交易,其中价格指示最为重要,《合同法》第418条对此作了规定。
    第一,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在低价卖出和高价买入的情况下对委托人不利,所以行纪人以不利于委托人的价格进行买卖的,只有具备下列两项中的一项条件则可使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果:一是委托人同意的,在行纪人准备变更委托人的价格指示从而对其产生不利益时,行纪人应当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明确表明同意的,或委托人接到通知后没有作任何反对表示的也应视为同意,或者在行纪人买卖之后委托人表示同意的,都可认定委托人对行纪人变更价格进行买卖的认可;二是未经委托人同意,但行纪人补交其差额的,委托人也应承受该买卖之效果。所以本案中贸易公司最好的选择是补偿差额,否则若王某不接受的卖出行为的效力,贸易公司的麻烦更大。
    第二,行纪人以有利于委托人的价格进行买卖的,无须委托人同意,其行为自然有效。但对于此额外利益的分配,当事人有约定报酬增加的,由委托人增加报酬,没有有关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就此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方可根据行纪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或依据交易习惯来确定,还不能确定的,该额外利益归属于委托人。对行纪人来说最好事先约定。
    第三,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指示卖出或买人。委托人对价格的特别指示体现了委托人的特定目的,无论以有利还是不利的变更价格买卖都将导致委托人的特定目的不能实现,委托人可以不接受行纪人买卖的效果,而且可以以行纪人违约为由请求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