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刘某因自己生活及一些生意上业务关系聘请律师徐某作为自己的法律顾问,每月酬金1000元。在刘某77岁生日庆祝晚宴上,刘某因饮酒过量,突然死亡,留有遗产100万元,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以及价值约8万元的生活用品。刘某无配偶,有3个女儿,一个在国内,两个在国外。在国内的女儿为了将全部遗产据为己有,便没有将刘某去世的消息告诉在国外的两个妹妹,同时要解聘徐某,认为刘某既然已经去世,徐某与刘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亦终止,要求刘某不要插手刘某遗产继承事宜。刘某在世的时曾将书面遗嘱经公证后交由徐某保管,在遗嘱中刘某表示将其商品房赠与一位孤儿。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委托人的其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徐某拒绝了这一要求,并电告国外的两位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在徐某的主持下将刘某的书面遗嘱向所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宣读,并当即根据遗嘱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
本案刘某与徐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并不因刘某的死亡而终止,因为刘某在生前将其公证的书面遗嘱交由徐某保管就意味着双方的委托合同中已约定由徐某在刘某死后应继续其委托事务,主要是主持刘某的遗产分配事宜,这一约定使委托合同继续有效,徐某应按照委托合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此时由于刘某的死亡,委托合同中由刘某承担的义务由其继承人继承,所以徐某在处理事务时的费用以及报酬都可以向刘某的继承人请求给付。

根据《合同法》第413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据此,当受托人发生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主要有两项义务:一是及时通知委托人的义务,以使委托人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二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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