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采纳和实施顾问方作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报告的意见后,如果出现一些不良后果,这种风险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对此《合同法》第359条第3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委托方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顺风科技开发公司欲开发一个“农作物病虫害技术指导专家系统”。投资决策作出后,顺风公司与一顾问小组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约定,顾问小组对“专家系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评估该开发项目所需费用、投资和实施后可取得的技术经济效益,咨询方式为顾问小组对咨询题目提交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咨询报告,期限为合同签字后一个月之内。顺风公司的义务为提供充分和必要的资料、数据及有关协作事项,支付咨询活动的一切经费和一次性支付报酬1.2万元。上述合同条款均由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数月后,顺风公司开发的“专家系统”软件正式发表并投放市场,但因价格高,难以推广,市场销售情况不好,不仅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而且连开发投资也未能收回。顺风公司认为其所受到的损失与顾问小组未能预测分析到不利情况有很大关系,顾问小组提交的咨询报告中“报喜多,报忧少”,因而导致项目草率实施,遂提出追回已支付的1.2万元咨询报酬。
本案中双方的技术咨询合同中没有关于这种风险责任承担的约定,因此这种损失应当由顺风公司自己承担,而不能请求返还咨询报酬。
的可选择性。技术咨询是一项复杂而有探索性的工作,它是
《合同法》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咨询报告和意见所固有以对大量客观现象进行分析或对多种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并力图寻求创新途径为基础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技术咨询的结果本身也会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带有风险性,这也表明技术咨询活动与那种提供成熟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活动的根本区别,也意味着技术咨询结果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和可选择性。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对特定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以自己最大的责任心,充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等条件,按合同规定完成咨询任务并保证所提出的报告和意见符合约定的要求,作为委托方则应向受托人阐明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具体问题和注意事项,提供必要的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并且应当按时接受咨询顾问的工作成果和支付约定的经费和报酬,如果因委托人未阐明要求,或未提供必要资料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约定的经费和报酬应如数支付。如果由于受托人过错致使咨询结果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视具体情况,减免部分或全部经费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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