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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技术进人公有领域,受让人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9-02 15:57  浏览次数:

    创新研究所与张某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作为专利权人的张某将其多彩集束笔专利技术许可创新研究所使用,合同同时注明了该专利的有效期限。创新研究所支付张某技术入门费1万元后,张某向研究所提供专利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负责技术培训,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创新研究所保证实施专利的一切技术设备、资金的技术力量等。在合同履行中,张某多彩集束笔专利权被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双方发生纠纷,创新研究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返还已支付的入门费。
    本案当事人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让与人张某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引起纠纷。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具追溯力,即让与人不退还使用费。但如果让与人不退还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让与人应向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受让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如果是因为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而被宣告无效的,受让人无权请求让与人返还已支付的使用费,除非让与人不返还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法院可要求让与人部分或全部返还使用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意味着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如果受让人尚未支付使用费的,让与人根据法律请求其支付使用费,专利技术进人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此时要求受让人支付使用费实为不公平。所以本案创新研究所的请求是否成立要分析专利宣告无效的原因以及考虑公平原则。
    此外对于专利实施许可来说,还可能因专利权期限届满而导致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或因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且经催告仍不缴纳而致使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对此,受让人当然可以在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之后拒绝支付使用费,而且对于因专利权人没有及时缴纳年费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受让人可请求赔偿,因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是让与人的义务,除非合同约定由受让人负担此义务。
    最后,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因技术秘密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维持其专有独占的事实状态,而不受工业产权法的保护,但仍然得到商业秘密法和合同法的保护,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自保密义务。所以,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保密义务致使技术秘密公开而失去其价值的,另一方可请求赔偿损失,受让人还可因此而拒绝继续支付使用费。另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技术秘密公开的,受让人亦可因此而拒绝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