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债权债务 > 正文

    【深圳收债】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0-09-02 15:53  浏览次数: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主要义务有,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专利;支付使用费;对技术秘密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的尚未公开的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王某与某保安设备厂经中介方东方设计研究院介绍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一种“大动态范围直流稳压电源”实用新型专利许可某保安设备厂使用,使用期限为4年,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王某向该保安设备厂提供样机及有关技术资料并指导设备厂进行技术工作,保安设备厂在正式投产后10日内向王某支付2万元入门费。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向保安设备厂提供技术资料和样机并指导技术工作,但保安设备厂在正式投产后一直未向王某支付人门费,多次催要未果,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受让人违反上述义务的,我国《合同法》第352条分别规定了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一,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王某对某保安设备厂拒不支付入门费的违约行为,可以请求其补交并且同时支付违约金,但受让人不支付使用费给让与人造成损失的,让与人可请求损害赔偿。王某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安设备厂马上停止实施专利,返还王某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样机,并要求保安设备厂赔偿因其违反合同而给他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过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专有技术超过约定范围的是指受让人的使用行为超出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使用期限、使用地区、使用方式的界限,而且对于合同标的,受让人不得让第三方使用,除非经让与人同意或订立分售许可合同,否则这种行为亦是违约行为。
    第三,受让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让与人有权请求承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担损害赔偿责任。保密义务的期限不仅及于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而且及于技术转让合同没有成立但受让人因此而知悉技术秘密的和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后。受让人违反保密义务的,让与人有权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即使合同中未订立保密条款,让与人仍然可以依附随义务提供违约之诉或依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