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让与人主要有四项义务:一是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或使用该项技术,交付有关技术资料,提供技术指导;二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必须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三是对提供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四是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合同法》第351条规定让与人违反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第一,让与人未按照义务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让与人不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技术资料或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得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程度的,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让与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技术资料和指导的,受托人可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经催告仍不提供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让与人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技术同样会影响受让人的利益,在没有约定情况下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乃是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聚丙烯熔喷非织造布铅酯蓄电池隔板”制造技术为实达技术开发公司开发的技术秘密。工程师李某原系实达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开发小组成员。李某离开实达公司到邦迪冶金研究所工作,并任该所主任。同年邦迪冶金研究所将该“蓄电池隔板”技术秘密当作自己的技术成果与亚新器件厂签订该项技术的转让合同。约定由亚新器件厂向邦迪冶金研究所支付转让费15万元,邦迪冶金研究所向器件厂提供该项技术全部资料并进行指导,以及保密义务等。合同签订后,亚新器件厂向邦迪冶金研究所支付了约定的转让费,并取得了该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但亚新器件厂正待将该技术实施投产时,接到实达技术开发公司的书面函件要求其停止实施该技术秘密,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亚新器件厂了解情况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邦迪冶金研究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并要求退回转让费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邦迪研究所将技术秘密转让给亚新器件厂的行为属于侵犯实达技术开发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因为该项技术秘密的真正权利人是实达公司,李某虽然是当时开发小组成员,但该项技术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李某并无使用权和转让权,李某所在的研究所亦无权利使用和转让该项技术秘密,对于亚新器件厂解除合同,要求退回使用费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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