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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如何履行保密义务?

    发布日期:2020-09-02 15:47  浏览次数:

    我国《合同法》第347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第348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技术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周某与某冰箱冷凝器厂订立“快速除霜剂”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周某将“快速除霜剂”技术秘密转让给某冰箱冷凝器厂,由该厂给付周某技术转让费40000元,某冰箱冷凝器厂从事该项目的技术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并按照技术人员身份证号码向周某提供人员名册,如上述人员另行生产该产品,按照违反保密义务处理,支付违约金8000元。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技术问题而发生争议。周某认为某冰箱冷凝器厂擅自调换相对稳定的技术人员并变更生产地点,另行组织生产快速除霜剂产品,属违约行为,而以某冰箱冷凝器厂违反保密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厂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受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周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某冰箱冷凝器厂即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生产从而维持技术秘密的秘密状态。不管是技术秘密的让与人,还是受让人都有义务保密。技术秘密是不同于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经法定程序获得专利权而受专利法保护以维持其独占和专有状态,同时专利技术向公众公开,不存在秘密性,由国家法律来保障其权利实现,而技术秘密是没有被授予专利权,而是依靠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维持其秘密性而形成事实上的独占和专有状态,因此保密性是技术秘密具有价值的前提,亦是让与人之所以能够转让,受让人之所以需要转让此种技术的关键所在,所以保密措施的采取对于受让人与让与人来说都是不可推卸的义务。技术秘密虽然不受工业产权法的保护,但是仍然受到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的保护,以防止他人随意侵犯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是很通常的一种做法。如果让与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技术秘密失去保密性而丧失其价值因此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受让人来说,同样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技术秘密故意或过失泄露,合同约定有保密措施的,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应采取足够保密的措施。同时还须注意的是,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所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如附带技术秘密转让的,或是专利申请公开以前转让专利技术的,受让人都负有维持技术的秘密状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