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对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确定:第一,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的,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技术成果各项权利的归属和分享。第二,委托开发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委托人在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而且当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于专利申请权在无约定时属于研究开发人,主要是考虑到技术成果是研究开发人直接的创造性劳动的结果,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第三,合作开发合同中双方对于技术成果有关权利之归属没有约定的,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四,如果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不能申请专利或当事人不愿意申请专利而以技术秘密的方式来予以保护的,此时,如果当事人对于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来确定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解释或交易习惯来推断,但依此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本案双方的技术开发合同对于技术成果的使用以及收益分配办法虽有一些约定,但对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权利。本案乃委托开发合同,在双方没有约定时,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由研究开发人即本案的研究所拥有,而包装厂作为委托人除按合同享有权利外,还根据法律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但因为委托人毕竟不是专利权人,所以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专利,所以本案中的研究所作为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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