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 资本 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对商业银行无疑是一个喜讯 。该《通知》的出台,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 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深圳收债公司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新渠道
根据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各国监管当局可根据所在国的会计政策和监管条例,自 行决定 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的附属资本。这些条件包括:无担保、原始期限最 少在5年以上、不用于分担银行日常经营损失、在最后5年内每年累积折扣20%等。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加强对银行资本的监管,遵循《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制定了非 现场监管指标和考核办法,但未将"次级定期债务"规定为银行附属资本的组成部分。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的核 心资本充足率普遍难以达到监管要求,附属资本所占比重非常低,资本补充渠道单一。无论 从监管当局强化银行资本监管的角度,还是从商业银行长期稳健发展的需要,都要求借鉴国 际经验,拓宽融资渠道,增强银行实力。
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颁发的《通知》适用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 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其主要内容如下:深圳收债公司
所谓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 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是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银行核心 资本的50 %。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 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100%;剩余期限在3~4年--80%;剩余 期限在2~3年--60%;剩余期限在1~2年--40%;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20%。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 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募集方式是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深圳收账
银行招募次级定期债务不向目标债权人指派,不得在对外营销中使用 "储蓄"字样;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销;原则上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不得转 让、提前赎回,特殊情况由商业银行报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对次级定期债务进行必要 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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