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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保管人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9-02 16:11  浏览次数:

    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双方约定支付保管费的,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支付保管费的期限和方式,还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该在领取保管物时支付保管费。
    崔某每年夏季香蕉丰收季节就到各村向果农订购香蕉,于某是当地有名的果农,崔某和于某保持了多年的合作关系,今年香蕉收获季节到了以后,崔某到于某的果园看了货,双方同意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将于某果园的大约15吨香蕉全部收购,并提前预付货款5000元,到了收获的日子,于某向崔某催促收货,崔某由于人手有限,暂时无法上门收购,于是请于某将收获的香蕉代为保存两天,并对香蕉进行防腐处理,以免腐烂,于某答应,并按对方要求对货物进行了防腐处理,随后将香蕉放在装有空调的库房中。两天后,崔某上门提货,并付清了未付货款,当于某提出保管费用也要当场付清时,崔某顾左右而言它,后又说保管费包括在货款中。于某非常不满,当即扣下3吨货物,不准对方提走。又过了两天,崔某还是没有任何表示,于是于某在隔天将香蕉卖给了别人,得到货款3200元。
    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约定保管费之支付,但从交易习惯来判断,崔某应支付保管费,双方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在没有约定支付保管费的期间时,应确定崔某应在领取香蕉同时支付保管费,所以于某在崔某领取香蕉时请求支付保管费的主张是成立的,对应当支付保管费而寄存人没有支付的,《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保管人可行使留置权,本案中于某将3吨香蕉扣下,又过两天崔某仍没有表示时于某可以将该香蕉作价出售,以货款冲抵保管费用,所以于某的行为是符合行使留置权的要求的。
    所以在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时,保管人应当确定,第一,支付保管费的期间,依上述方法依次使用从而确定正确的支付保管费的期间,第二,支付保管费期间是否在返还保管物期间之后,如果保管人须先承担返还保管物之义务而后才能请求支付保管费用的,保管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第三,保管物是否为应当支付保管费的当事人所有,在仓储合同中,仓单转让的情形下,仓单转让仅转让仓单下货物之所有权而没有将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一并转让,这时,仓单受让有权请求仓管人交付仓储物,但仓管人无权请求仓单受让人支付保管费,此时,保管人不能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