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者在集体谈判中具有双重身份。第一种身份是代表雇主与工会或工人代表进行谈判。因此,人们长期以来认为这部分人与普通工人完全不同,是有身份的上等人。许多人认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没有必要也不应当组织或参加工会,否则有损于他们的尊严。在集体谈判中,企业管理者按照传统的方式同劳方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当他们代表雇主与劳方谈判时,他们必须而且也应当与雇主保持一致,并且要为雇主尽最大的努力。
企业管理者的第二种身份是,通过自己的组织与雇主就工资和工作条件等问题进行谈判。在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许多由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协会,如工程师协会和其他管理人员的各类职业俱乐部。在管理者阶层的中低层次,还建起了工会组织。他们在与雇主的谈判中,会仿效工会的做法,争取较高的工资待遇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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