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是指,工人职员代表(通常是工会代表)和单位行政部门或者雇主之间为了规定双方可以接受的决定录用条件的条款而进行的谈判。集体谈判在我国目前被称为“集体协商”或“平等协商”。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协商表述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在有些国家,集体谈判被表述为,“代表雇主和雇员利益的团体之间的决策过程”。国际劳工公约——《关于促进集体谈判的公约》(第154号)也将集体谈判概括为一种过程:“集体谈判适用于单个雇主、雇主群体或组织同单个或若干工人组织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过程。”不论是把集体谈判表述为“商谈的行为”,还是表述为“签订协议的过程”,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集体谈判的结果——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各国法律规定稍有差别,但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
集体谈判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形式。一般来讲,集体谈判有两个前提条件,即第一,商品和劳动力市场能够自由运作;第二,雇主和雇员可以建立自己独立的组织。工人应当具有法定的权利组织工会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加入工会的权利。另外,法律规范也是集体谈判的一个先决条件,也就是说,集体谈判是一种法律行为。
早在十九世纪,集体谈判多被称为“仲裁”或“调解”,当然,其中并无第三方存在。英国的阿特丽斯·维伯女士在她的研究论文《英国合作运动》(1891年)中首先使用了“集体谈判”一词。此后,该词逐渐成为表述工业谈判的一个日常用语。
随着集体谈判制度的不断发展,它在许多国家的作用日益突出。它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已经成为一种确定工资和其他就业条件的机制和一种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而且,它已成为许多国家中确定劳工制度的“标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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