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条件问题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这里的“企业职工一方”一般由工会代表。那么,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能不能签订集体合同呢?对此,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有特定的主体,主体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一方,只要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就可以成立。在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时,职工一方可由其选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另外,一些虽有工会但只是流于形式或本企业工会干部暂时缺乏集体谈判的能力,也可以临时要求上级工会组织委派干部来参加本企业的集体谈判,但不是代替职工与厂方进行集体谈判。日本的一些中小企业有时就是采取这种办法与厂方签订集体合同。
虽然从法律上讲,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也可以签订集体合同,但实际上,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厂方签订集体合同比职工代表出面的效果要好得多。因为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比较复杂,它要求双方参加谈判的人员训练有素,同时它还要求双方,特别是职工一方参加谈判的全部活动,要安排得比较周密,而这一切都是职工代表往往难以做到的。所以,在我国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首要条件之一是大大提高企业的工会组建率。
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任何企业的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但现实情况是,在公有制性质的企业中,工会组织机构健全。而在许多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中,工会组织的建设状况还远不尽人意。例如,有的三资企业名义上建有工会,实际上是仅有张办公桌而无人从事工会工作。可以说,我国目前非公有制性质企业工会的组织的设立情况直接影响着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可喜的是,在各级工会的大力推动下,情况正在开始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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