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否保持有效,与劳动者能否享受医疗期的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有着极重要的联系,如何确定医疗期变得十分重要。
职工的医疗期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是按以下的原则、标准确定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分别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首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医疗期为3个月;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医疗期则为6个月。
其次,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6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9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12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18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其医疗期为24个月。
显见,本单位工作年限是确定医疗期的重要因素。而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即无论在哪个用人单位的总的工作年限也并非不重要,两者都必须准确计算。
另外,劳动部还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表明,对这些特殊困难职工,医疗期可以按24个月计算,无论工龄长短,另外若24个月内未能痊愈的,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这是特殊医疗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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