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为此专门颁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包括自行车、电视(含彩色和黑白电视)、摄像机、录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燃气热水器、吸排油烟机、摩托车,均规定了“三包”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其中收录机整机为1年,吸排油烟机整机为半年)。同时,该规定明确指出,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能免除“三包”责任。这就说明这类商品的三包”是硬性规定。依据该规定第8条,“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第15条规定,消费者不愿调换的,应予退货。
在生活中,经常发生购买的家用电器本身不具备其应达到的基本功能的事,如电冰箱不制冷,电风扇不能转动,微波炉不能加温,彩色电视机不能正常显像等情况。这些情况都是产品本身存在隐患,导致不能按正常标准运行。
对于电冰箱一类的家用电器,根据国家规定,均实行“三包”。所谓“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只要属于“三包”的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又没有因自身行为造成产品損害的,即属于销售者免责情形的,经过修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货或退货。
当消费者要求商场退货不成时,可向消协投诉或诉讼至被告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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