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33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3.变质不能药用的;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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