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了产品生产者可以免责的几种情形:“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挺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
2.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損害的缺路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外,产品缺陷侵权中,还有几种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可以提出的抗辫事由:
1.受害人自身有过错。
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他们过错造成产品具有缺陷或瑕疵,从面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如果损害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例如:某品牌的灭蚊剂包装上已经具有“勿靠近火源”的安全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志,但消费者王某仍大意地将灭蚊剂置于厨房,致使灭蚊剂爆炸,造成王某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该灭蚊利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可以“受害人过错”为由抗辩。
2.意外事故,这里指行为人按照通常的产品安全标准已经给予高度重视,但仍无法预防的损害。
意外事故造成损害,不属于产品缺陷侵权。
例如:某种药物经过多年试验,终于被批准上市销售。在两年中从未有过因该药物质量不符而致人损害的。某患者用此药物后,因过敏面迅速死亡,则该患者生命权的损害是由于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之所以过敏是因为该患者具有特殊的体质,而非该药品存在缺陷。所以,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3.第三人过错。
如果产品在制造时并不存在缺陷,销售者也没有造成产品缺陷,该产品缺陷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那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主张负责。
例如,如果产品缺陷是由运输者、仓储者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就应由运输者、仓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过错的产品制造者(或生产者)、销售者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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