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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缺陷侵权中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20-08-23 20:48  浏览次数:

    在产品缺陷侵害人身权中,有权提起赔偿请求的是产品侵权中的受害人,其中主要是消费者和使用者。产品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产品制造者和产品销售者,此外还包括产品运输者和产品仓储者。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和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者、产品运输者和产品仓储者是产品责任的主体。
    广义制造者包括产品零部件制造者和成品制造者。零部件制造者一般只向成品制造者提供产品零件,而并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成品制造者是最终完成产品的生产过程,将产品投人流通领域的生产者。一般认为,产品制造者是指成品制造者,即使是由于零部件制造者提供的零部件存在瑕疵而造成他人人身权的损害,也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责任,因为他有义务保证其产品的零部件是合格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销售者不仅包括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还包括进口商。销售商有义务保证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不得造成产品存在能给他人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缺陷;销售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0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的运输者或仓储者在产品运输或保管过程中,过错造成产品质量下降,产生缺陷的,运输者或仓储者对由此导致的他人人身权的损害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