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第62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49条至第52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按照该规定,服务行业给顾客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的,以售假论处,造成顾客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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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第62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49条至第52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按照该规定,服务行业给顾客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的,以售假论处,造成顾客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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