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包括假冒商品和伪劣商品。
所谓假冒商品,是指生产者制造、生产商品时,逼真地模仿别人的产品外形,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其主要表现有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准可依而生产的产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的规定,下列商品为伪劣商品并禁止经销:
1.失效、变质的产品;
2.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
3.所标明质量指标与实际不符的产品;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及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产品;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产品;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销的,同时该意见还指出经销下列商品,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商品;
2.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商品;
3.对限时使用的商品面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对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商品。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未标明的商品;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书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面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类似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面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