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类型的案件可参照此条适用,
这里要解决两个问题:
1.自然人死亡后,是否还存在法律上需保护的权益?一般认为,自然人死亡后,不可能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但仍然保留着一定的利益,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保护,如其良好的名誉不允许他人任意诽谤或侮辱,死者的尸体及坟墓应得到良好的保护,不允许他人随意破坏与处置。
2.在死者的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应由谁提起诉讼?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诉讼?在河南安阳,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件,一人死亡后尸体存放在殡仪馆,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其亲人最后瞻仰完遗容方能人炉火化,但由于殡仪馆人员工作疏漏,错将其视为他人而提前火化,致使在死者亲属瞻仰遗容时,工作人员不得不铤而走险,以“张三换李四”的做法试图蒙混过关,不料被死者亲属识破。在此情形之下,谁有权提起诉讼?
在此情况下,不仅死者的有关利益受到损害,应予以保护,而且往往侵害了活着的亲属的情感、名誉及尊严,所以近亲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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