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定量法又称数学模型法。主张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提出一官根据实际案情对模拟赔偿数做一定輻度的选择,从面解决损害物质赔偿额的确定问题。其数学模型为:
总赔偿额等于各因素系数之和乘以其平均数。其公式为:
Z=(Y1+¥2+3+Y4+Y5)p(其中Z表示总赔偿数,¥1为性质,¥2为手段,¥3为情节,¥4为目的,Y5为后果,P表示平均数)。
根据以上方法计算精神損害赔偿额再考虑以下事项:
1.允许各地的最高与最低賠偿额有所差异;
2.区别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3.区别当事人韵身份;
4.确定各个不同时期的不同标准;
5.不能使行为人因侵权面得到经济利益;
6.考虑侵权后的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
此计算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D侵权应该支付的物质赔偿额。
(1)对某一个时期、某一个地区之精神赔偿额的最熹額和最低额进行确定。
(2)确定各因素的高低系数以及每个系数的平均赔偿额。
(3)确定某一侵权行为的总系数,然后将其总系数乘以系数平均赔偿额,得出该侵权行为的模拟赔偿額。
(4)允许法言根据实际案情对此数额作上下10%~20%幅度的浮动,得出侵权应该支付的物质赔偿额。
该法同内定法、转换法、概算法等法相比,从全面角度考虑,赔偿金的量化更为科学,更容易为一般公民所接受,也会给法官带来很多方便,应当说,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但目前该模型尚不尽人意,最关键的是设计者所采用5个Y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是否为最必要?是否最合理?将目的单作为一项似乎不尽合理,面Y2手段按通常的理解应在¥3情节包含之中,面对一个案件都至关重要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却未作为一主要系数、因此,不能认为该数学模型的设计已经达到比较完善的程度;但该模型的提出的意义不在于其本身是否合理适用,面在于提出了一种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较为合理科学的思路与方法,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采用,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使其更加完善,必将有效地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有法可依,使消费者的合情、合理、合法的精神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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