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配偶权具体包括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贞操义务、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互抚养扶助权等内容。配偶权中的大部分内容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例如,在我国实行夫妻各自使用自己姓氏的法律制度,不存在侵害一方姓氏权问题;对于住所决定权,即使发生争议也极少以侵权行为进行调整。
配偶权中的權互扶养、扶权可以作为侵权的客体。例如,優害配偶一方身体造成残废或死亡,使受扶养一方配偶丧失扶养权,则构成对受扶养方扶养权的侵害。一般认为,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或者第三人强制配偶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梅成侵害扶养权。
通常所说的侵害配偶权,主要是指对配权中贞操义务的侵害。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浸害另一方的配暴权,損害另一方的配偶身份利益。
因此,侵害配偶权通常孰是指侵害配偶权中的贞操义务,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第三人与配偶一方发生通好行为。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