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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贞操权的行为表现形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8-23 19:05  浏览次数:

    侵害贞操权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使受害人违背意愿,与包括行为人自己在内的他人实施性行为。侵害贞操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强奸行为。
    强奸行为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或者胁迫、药剂、催眠术等方法,使妇女在不能抗拒的情况下被奸淫。强奸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之外,夫妻之间不构成强奸。强奸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可以构成刑事犯罪。需注意的是,刑法中强奸未遂的行为也构成对他人贞操权的侵害。
    1. 以欺诈手段诱使女子在非正当承诺的条件下被奸淫。
    例如,行为人谎称自己为某部长的儿子,从而诱使受害人与其发生性交。
    3.利用从属关系奸淫或猥亵。
    例如,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救济或公务关系,服从自己监管的人,利用其权势使妇女违心地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猥亵该妇女。但受害妇女出于谋取钱财、职位等不当目的面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认为是对该妇女贞操权的侵害。
    2. 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行为。
    幼女、儿童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性尚没有全面的认识,因此,他们所作出的问意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无效。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可见,十四周岁以下的人没有性承诺能力,与十四周岁以下的人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对其贞操权的侵害。
    5.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
    以暴力、胁迫、虐待等手段迫使妇女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构成侵害他人的贞操权。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属于侵害他人贞操权的行为。此外,明知妇女为人强迫而卖淫,仍与之发生性关系,也构成侵害贞操权,与强迫他人卖淫的人员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