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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一方擅自改变孩子的姓名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亲权?

    发布日期:2020-08-23 18:55  浏览次数: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亲权也不会丧失。父母一方不能擅自改变孩子的姓名权,否则侵犯了另一方的亲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公民出生的一定时期内,父母须为其取姓名,并申报户口。<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所以,关于孩子的姓名,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