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公民对自己的财产都有排他性的权利,不允许他人非法的干涉。合法的财产权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享有的。
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和法人在民事上的能力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或能力,不论民事主体是否参与民事活动,都享有这种资格。(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一规定表明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的。这一法律资格或能力与人的生命存续结合在一起,与人的一生相始终,即不会存在无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而且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允许存在享有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强调的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并不是一切公民与生俱来都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有民事权利能力却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律设立了法定代理人制度来弥补其在行为上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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