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我国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亲权的法律依据。由于身份权是一种边缘权利,即身份权的内容既包括了权利也同时包括了义务。在父母对子女的亲权中,父母对子女有养育教导的权利和义务,侵犯了这一权利或者不履行这一义务都是对亲权的侵害。(教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所以,使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益,在合理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不让适龄子女接受教育也是父母对于子女亲权的一种侵犯。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养子女的权利与亲生子女的权利地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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