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恶意侮辱他人肖像和擅自创制他人肖像可以构成侵
害肖像权,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下列情况下对肖像的使用不
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些情况包括:
1.肖像的强制使用。这是指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2.在旅游风景区为创作风景画、抓拍风景照,将人物作为一种点缀而使用他人肖像;在公共场所拍照面将他人摄人在内。在这种情形下,该人物并非为风景画或照片的重点,不构成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为新闻报道或者进行非营利的宣传而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
4.由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需要而有限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5.为进行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的肖像。
6.使用参加集会、游行、庆典等具有新闻报道价值的活动的人员之肖像,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因为这些人员出现在这种特定的公共场所,可以推定为肖像权人默许为新闻报道目的而使用其肖像。
7.为维护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8.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他人使用其肖像权的,即使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同意应在行为人使用其肖像之前作出,而且一般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