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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荣誉权受到不法侵害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8-23 18:51  浏览次数:

    根据《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第120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荣誉权属特定公民的一项专有权利,它是公民就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嘉奖获得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因此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也不能转让,但可以依法予以剥夺。对公民荣誉权的侵害主要有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或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或假冒他人获得荣誉等。
    实施侵害行为的公民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等其他法人组织。对扣发或少发公民因获得某种荣誉而带来的奖金、奖品等,如果属单位领导个人私自的行为,则向该领导要求赔偿。如果属单位集体决定,则向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属共同侵权,则应将共同侵权人全部列为被告。
    当荣誉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可要求索赔的内容及途径:
    1.返还物质利益。对于被扣发应得的奖金奖品,应按照领奖章程或授予荣誉的规则规定的内容要求返还;对于被侵占的物质利益,应按被侵占的实物要求返还,实物确实不能返还的,应要求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其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财产直接损失。荣誉权被侵害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按损失价值的全部要求赔偿。
    (2)因荣誉权被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因荣誉被诋毁造成的合同取消,大量退货等经济利益损失。
    (3)精神损害的赔偿。虽未造成财产损失,但对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的应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对于荣誉权被侵害的纠纷,如果侵害人愿意公开道歉及赔偿损失,那么双方能和解则和解或由调解解决。
    4.协商不成或调解未果,被侵权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侵害人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其荣誉权时,可先考虑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5.积极保留和收集有关证据及线索,如获取荣誉所付出的劳动成果的凭证。荣誉证书等。
    6.如果被侵权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索赔时值得注意的问题:
    1.注意保留自己获得荣誉的劳动成果,或荣誉证书原件,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造成精神损害的可提出相应赔偿。
    2.一般荣誉权的案件要经过二审,诉讼过程复杂,因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尽可能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荣誉权来说,并不因公民的死亡而随即消亡,这是荣誉权的特别之处。因此对已去世的公民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其亲属也可提起诉讼,造成精神损害的,也有权提出相应赔偿。
    4..要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以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诉讼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