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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垫女儿医疗费 女婿女儿应偿还

    发布日期:2019-11-22 09:21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1年7月,原告王某之女即被告贺某与被告黄某登记结婚。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可,且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发生矛盾。2012年2月,贺某突患心血管破裂疾病,其丈夫黄某不履行扶养义务,年仅六十的老父亲王某只好自己将女儿送往医院治疗,因女儿贺某病情严重,在治疗期间共计花去医疗费近20万元,虽经宁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医疗费8万元,但仍有10余万元医药费用无着落,原告不得已只得多处筹措,借钱为女儿贺某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2012年6月,贺某又因心血管破裂疾病及夫妻感情不和影响,患应激性精神病,住进了宁乡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无能力偿还王某垫付的医疗费用,其丈夫黄某也拒绝偿还王某该笔费用,无奈之下,王某便将女婿黄某及女儿贺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偿还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1705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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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依法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贺某患病治疗时被告黄某作为其监护人应进行照顾并承担相关的医疗费。本案原告王某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形下,在充分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为避免被告贺某的生命健康权受损而为其垫付医疗费用,符合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其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通过主审法官的耐心劝导,被告黄某同意主动承担起其应负的扶养义务。2013年1月,法院通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两被告偿还原告王某为被告贺某垫付的全部医疗费用。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女儿贺某患疾病,女婿却不履行扶养义务,其老父王某便主动筹集资金为女儿治病,垫付了全部医疗费。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由两被告偿还原告王某为被告贺某垫付的全部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0条,《民法通则》第93条